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试行)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治规划和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通过工程和生物等措施对耕地后备土地资源加以开发、整理和复垦使其成为可利用的新增耕地(用于占一补一补充耕地)进行的质量评定。第三条 自治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管理机构,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评定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自治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具体工作。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土地开垦和复垦项目初验的同时,向同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耕地质量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表(附件1);(二)项目立项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