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药品市场综合整治发现的主要问题1、无药品购销记录。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2、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购进药品未索取正式发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