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第四条 (管理主体)交通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