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体定义)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资质功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第四条(管理机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资质功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第六条(资质级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新增设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