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约定总价承包还是按照鉴定结论据实结算的问题 新安县人民政府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u 吴晓芳法理提示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架结算工程款,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者设计变更的情况,就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结算工程款。因为当事人之间约定以固定价方式结算工程款,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都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没有证据和事实推翻合同约定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乙方当事人抛开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敬林,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陈晨,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秀贤,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