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建筑物租赁合同效力与责任承担(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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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最高院判例: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建筑物租赁合同效力与责任承担 裁判要点: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合法建设的前提,也是判断是否为合法建筑的标准,租赁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该租赁合同应当认定无效。2.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不再涉及违约和解约的问题,合同中有关违约金和解约赔偿金的相关条款不再适用。案号: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三初字第3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终171号合议庭法官:李明义、方芳、于蒙裁判日期:二一七年九月六日简要事实: 原告: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公司)被告: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2011年6月22日,中冶公司作为出租方,银泰公司作为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中冶公司将房屋出租给银泰公司;中冶公司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向银泰公司移交租赁房屋;银泰公司应向中冶公司支付租赁保证金500万元;中冶公司迟延交付租赁房屋,则其应按每日5万元向银泰公司支付违约金;迟延交房超过12个月,银泰公司有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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