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未签订书面合同时技术开发合同内容的确定评成都友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申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未签订书面技术开发合同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如果提出了明确详尽的要约,且双方均认可已按照要约内容进行了技术开发,则双方形成合意并已建立合同关系。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由于该技术开发合同的特殊性,在划定合同履行范围时,应以合同中关于软件功能和效果的约定来确定当事人缔结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情介绍】 成都友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友嘉通信)诉称,申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蓉汽车)于 2009年底与其联系并希望其开发汽车经销商管理系统软件。由于申蓉汽车之前与其它公司就该项目签订合同且未到期,故提出暂缓与友嘉通信签署合同,友嘉通信同意先行开发实施。友嘉通信于2010年6月完成涉案软件的初步版本并交由申蓉汽车测试,并持续不断进行功能调整和更新至今,实际开发了448个模块,履行范围超出了合同原本约定的169个模块,并已投入360万元的开发费用,而申蓉汽车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故友嘉通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