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水利系统2018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1215195 上传时间:2018-12-26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柳城水利系统2018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柳城水利系统2018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柳城水利系统2018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柳城水利系统2018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柳城水利系统2018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柳城县水利系统 2018 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备注 负责科室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柳城县水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 十 六 条 相 关 的 依 法 应 当 编 制 水 土保 持 方 案 的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 未 编 制 水 土 保持 方 案 或 者 编 制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未 经 批 准 而开 工 建 设 ;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的 地 点 、 规 模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未 补 充 、 修 改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或 者补 充 、 修 改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未 经 原

2、审 批 机 关 批准 ;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实 施 过 程 中 , 未 经 原 审 批 机关 批 准 , 对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作 出 重 大 变 更 的 违法 行 为 。 第 二 十 七 条 相 关 的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未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将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投 产 使 用 的 违 法 行 为 。 第 二十 八 条 相 关 的 在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确 定 的 专门 存 放 地 以 外 的 区 域 倾 倒 砂 、 石 、 土 、 矸 石 、尾 矿 废 渣 的 违 法 行 为 。 第 三 十 二 条 、 第 五 十六 条 相 关 的 开

3、 办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从 事 其他 生 产 建 设 活 动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 不 进 行治 理 的 违 法 行 为 。 第 五 十 七 条 相 关 的 拒 不缴 纳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的违法行为。1.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2.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变 更 、 水 土 保 持 措施 重 大 变 更 审 批 情 况 , 水 土 保 持后续设计情况;3.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4.取 、 弃 土 ( 包 括 渣 、 石 、 砂 、 矸 石 、尾 矿 等 ) 场选址及防护情况5.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6.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7.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8.

4、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9.水 土 保 持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和 自 查 初验情况;10.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水保站 2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监 督 检 查 暂 行 办 法 (桂水水保20175 号)第 七 条 相 关 的 自 治 区 及 以 上 批 复 的 生 产建 设 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2对水库、水闸堤防工程管理监督检查(非在建工程)柳城县水利局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例 (1991 年 3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8 号公布)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会 同 国 务

5、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全 国的 大 坝 安 全 实 施 监 督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 前 、 汛 后 , 以 及 暴 风 、 暴 雨 、 特 大 洪 水 或 者强 烈 地 震 发 生 后 , 大 坝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对 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2.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 二 十 二 条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6、、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 水 利工 程 所 有 者 水 利 工 程 经 营 者 应 当 定 期 对 水利 工 程 进 行 安 全检查。1.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落 实 情况;2.防汛值守和巡查情况;3.工 程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情况;4.工 程 度 汛 预 案 编 制 和 落 实 情况;、5.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6.工 程 安 全 运 行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建 立和执行情况;7.工程确权划界情况;8.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9.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10.工程管理单位考核情况;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7、政 策 规 定 需 要 进行 监 督 检 查 的 其 他 内 容 。工管站、堤管站 3 3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后续管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坑道、取水口、排水(污)口、采砂场、临时仓库等工程设施的检查。柳城县水利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 主 席 令 第 74 号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 在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设桥 梁 、 码 头 和 其 他 拦 河 、 跨 河 、 临 河 建 筑物 、构 筑 物 , 铺 设 跨 河 管 道 、 电 缆 , 应 当 符合 国 家规 定 的 防 洪 标 准 和 其 他 有 关 的 技 术 要 求 , 工程 建 设

8、 方 案 应 当 依 照 防 洪 法 的 有 关 规 定报 经 有 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主 席 令 第 23 号第 二 十 七 条 : 建 设 跨 河 、 穿 河 、 穿 堤 、 临河的 桥 梁 、 码 头 、 道 路 、 渡 口 、 管 道 、 缆 线 、 取 水排 水 等 工 程 设 施 , 应 当 符 合 防 洪 标 准 、 岸 线 规划 、航 运 要 求 和 其 他 技 术 要 求 , 不 得 危 害 堤 防 安全 ,影 响 河 势 稳 定 、 妨 碍 行 洪 畅 通 ; 其 可 行性 研 究报 告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基 本 建 设 程

9、序 报 请批 准 前 , 其 中 的 工 程 建 设 方 案 应 当 经 有关 水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 国务院令 第 3 号,2017 年修正)第 十 一 条 :修 建 开 发 水 利 、 防 治 水 害 、 整 治 河 道 的 各 类工程 和 跨 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 口 、 管 道 、 缆 线 等 建 筑 物 及 设施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河 道 管 理 权 限 , 将 工 程 建 设方 案 报 送 河 道 主 管 机 关 审 查 同 意 。 未经 河 道主 管 机 关 审 查

10、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4.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河 道 管 理 规 定 ( 广 西壮 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1.主 体 工 程 涉 河 部 分 的 位 置 、 界 线和标高的情况;2.施工期间临时设施建设情况;3.汛期应急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是否将施工方案 报 项 目 所 在 地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备 案 或 批 准 ;5.许可批复中的其他要求;6.工程验收情况。(二) 对 受 委 托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1.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是 否 超 过 委托范围、权限;2.实 施 行 政 许 可

11、 时 是 否 在 法 定 依 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3.有 无 违 反 条 件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情况;4.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程 序 是 否 合 法 ;是否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坑道、取水口、排水(污)口、采砂场、临时仓库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柳城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站 4 3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后续管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坑道、取水口、排水(污)口、采砂场、临时仓库等工程设施的检查。柳城县水利局会第二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 2001 年

12、实施) 第十 八 条 : 在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坑 道 、 取水 口 、 排 水 (污) 口 、 采 砂 场 、 临 时 仓 库 等工 程 设 施 , 应 当 符 合 防 洪 标 准 、 岸 线 规 划 、水质 要 求 、 航 运 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污染江河水质;其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按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报 请 批 准 前 ,其 中 的 工 程 建 设 方 案 应 经 河 道 主 管 机 关 根 据前述 防 洪 要 求 审 查 同 意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政 许 可 法

13、 第 六 十 一 条 :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健全 监 督 制 度 , 通 过 核 查 反 映 被 许 可 人 从 事 行政 许 可 事 项 活 动 情 况 的 有 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准、岸线规划、水质要求、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污染江河水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建设,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以及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

14、时,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5 4农村水电站监督检查。柳城县水利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 年 7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为水

15、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 2 大点规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履职情况1.上级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贯彻落实情况;2.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3.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4.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5.农村水电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情况;6.农村水电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及报送情况;7.农村水电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处理情况等。(二)在建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情况1.项目法人(1)项目前期工作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

16、工管站 6 4农村水电站监督检查。柳城县水利局行情况; (4)安全管理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情况;(5)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情况;(6)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编制及审批、备案情况;(7)度汛方案编制、报批及度汛措施落实情况;(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情况;(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台账建立情况;(10)拆除工程或爆破工程备案情况;(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2.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人员管理情况;(2)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情况;(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情况;(4)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报告、监督整改情况;(5)监理例会、监理日志中安全生产记录情况等。3.施工

17、单位(1)资质等级及安全生产许 7 4可证有效性;(2)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情况;(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4)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章规程建立、执行情况;(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6)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落实使用情况; (7)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8) “三类人员”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情况;(9)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1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台账建立情况;(12)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情况;(1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况等

18、。4.已建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情况(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2) 8 4安全生产“双主体” 责任落实情况;(3)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类规程编制、安全管理标准强制性条文及“两票三制” 执行情况;(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及达标情况;(5)防汛责任制、防汛预案编制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6)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7)设备、设施评级及巡视检查情况;(8)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情况;(9)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情况;(10)隐患排查治理及台账建立情况;(11)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人员等安全教育培训情况;(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

19、理情况等。 9 5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柳城县水利局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 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流 域 管 理机 构 申 请 领 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应 当对 违 反 本 法 的 行 为 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及 其 水 政 监 督 检查 人 员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监 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

20、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 证照、 资料; 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水政站6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柳城县水利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22 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水政站7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柳城县水利局

21、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监察大队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16 年 11月 30 日通过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采砂单位的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二)要求采砂单位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三)责令采砂单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采砂机具。8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柳城县水利局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 年国务院令第 662 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柳城县水利局负责本级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柳城县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资料库 > 人力资源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