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1992)高检会第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局: 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高检会(办)字第号关于修订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新规定执行。 为了全面开展检察业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对于检察机关必须的业务经费,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特点予以保证。各级财政部门对检察业务费,要实行单立户头,单独列支,并加强管理。人民检察院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督促检查。 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和财政部。附件: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