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比较为了进一步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始实行新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该制度的颁布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长期以来无适用会计制度的问题,新制度有利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新制度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之前适用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比较,笔者认为有几个明显变化。(一) 明确了会计核算的原则“原制度”中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虽然具有简便易行、可直观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人工成本低等优点,但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难以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足够的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所以新制度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