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各区县经济委员会(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经委)负责各自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市工商、质监、物价、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本市煤炭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二章 煤炭经营第七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第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