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苏省资质管理规定细则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六条 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