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法规名称】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颁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颁布时间】 2010-09-02【实施时间】 2010-09-02【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安徽省地方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学校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特制定本要求。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小学、中学、大学、职业教育学校及各类专业培训学校。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内设部门负责人应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第四条学校及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2、用火、用电有无违章;3、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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