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我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列入信用评价范围。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二)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