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07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以及浙江大学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管理办法(浙大发保200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大学校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教学、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的管理。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第三条“浙江大学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浙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