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海南省白蚁防治单位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白蚁防治单位的管理,规范白蚁防治服务工作,促进白蚁防治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白蚁防治单位,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房屋的白蚁检查及灭治等工作的单位。第三条 海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白蚁防治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县白蚁防治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海南省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屋白蚁防治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持有海南省白蚁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第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各资质等级白蚁防治单位的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