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安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1 总 则1.1 为切实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社会单位)。1.3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1.4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坚持“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初期火灾自救,安全责任自负,全体员工参与”的原则。1.5 “四个能力”建设应纳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检查内容。1.6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2 建设要求2.1 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2.1.1 社会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