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事故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进入公司和部门的外来承包商、施工人员、参观和实习的人员。第三条 公司必须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相应的消防安全教育制度,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第四条 公司安全科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施指导和检查。第二章 各级人员的安全教育第五条、新入厂人员(包括新职工、临时工、外包工等),均须经过公司、厂(部)、车间(科)三级安全教育。包括消防培训教育。第六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不断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第七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八条、各易燃易爆岗位的操作人员,均须经过消防常识、灭火技能培训,能够了解本岗位易燃易爆材料的物化性质,正确使用所配备的灭火器材。每年培训不少于24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