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双随机”检查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市场的“双随机”检查工作。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的“双随机”检查工作。第四条 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按检查对象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四个类别,各类别“双随机”检查可分别开展或联合开展。省级各类别“双随机”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该类企业或项目不少于30家。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