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的移交行为,明确建设单位、接收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接管单位)以及维护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保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城市、县城新、改、扩建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适用本办法。乡镇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市政排水设施是指市政污水管、污水检查井、污水提升泵站,内河截污管、泵井;雨水管、雨水检查井、进水井、雨水提升排涝泵站以及其它排水设施构筑物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移交管理工作。排水主管部门可委托所辖排水接管单位负责本地区的市政排水设施的接收管理。第四条 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