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经2017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雪、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第四条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应当在党委领导下,遵循以防为主、防抗救并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群众自救、社会帮扶的原则。第五条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