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周英芬 刘美霞 上海建桥学院闫淑敏上海迈可进出口公司根据UCP600 第38 条b 款,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转让行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转让行是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一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唯有信用证中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这个词才构成可转让信用证,其他英文词没有这个意思。例如,信用证中规定: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by 。那么,这个信用证就是可转让信用证。一、 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容易出风险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第一受益人将全部或部分使用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由第二受益人按照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 credit)条款交货,提交规定的单据给转让行。UCP600第38 条k 款规定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在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