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率,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管理。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沈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站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具体负责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四条 订立施工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三)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四)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第五条 签订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或资格。发包方应当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取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