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短信息服务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第五条 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许可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用于业务经营的网络或者业务接入服务。第六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第七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短信息服务规则,并在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中告知用户,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