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指导原则一、为了推进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促使企业能正确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的自查,准确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特制订本指导原则。二、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要求编制本指导原则。三、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含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末,按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和附录的文件格式,编制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将电子文档报告传报至“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基本信息系统”,书面报告经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邮寄至企业生产地址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最后期限为每年末后第一个月份的15日。四、自查报告可参考以下内容和要求编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1.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书的合法性、有效性,原有数量,报告期新增数量,报告期变更数量,报告期延续数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