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2: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2013年版)(2009年10月13日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根据2013年8月2日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的通知修改)第一条 为了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疗用药豁免,是指运动员因治疗目的确需使用禁用清单中规定的禁用物质或方法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予以使用。获得治疗用药豁免的运动员,发生批准使用的禁用物质或方法的兴奋剂检测阳性结果,不作为兴奋剂违规行为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国性体育竞赛、省级综合性运动会或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成立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负责审批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由医学专家和反兴奋剂专家组成,其中医学专家不少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