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一、中国与东盟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框架分析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第2条将“遗传资源”定义为: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由于传统工业社会的发展模式面临着资源枯竭的危险,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遗传资源”是一种可持续利用,并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的生物资源,其价值可见非同一般。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还规定:“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其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而获得的惠益。”除生物多样性公约外,2001年11月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第31届大会上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和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条约从不同角度阐述了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的关系。因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是密切关联的信息资产,对有关传统知识的保护也是对遗传资源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