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见附表一)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