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银行贷款审批后买卖合同更改 篇一: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篇一: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转载 标签: 分类: 公司对外融资与担保法务 文化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号 广东银监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个人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银监报2009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像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人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三、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