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制度名电子文件编码GLZD183页码3-1第一条 通则1.营销过程中所有降价(或折价)销售业务的处理皆依照本要领办理。2降价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营销员自行判断决定;另一种是要经过必要的申请手续 。3营销员在决定降价时,必须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考虑本公司与客户的相互关系,避免造成本公司的利益损失。4降价唯一的目的是扩大销售,绝不能为满足自己的私利而抛售,所以其依据是客观的交易现实,必须作到公正、客观、无私。第二条 降价销售事务处理1营销员自行判断降价,原则上适于以下情况,但特定商品例外:(1)客户支付额中未足元的尾数。(2)支付额达万元以上时,有1300的浮动额,但让利总额不能超过元。(3)支付额未足万元,但在万元以上时,有1200的浮动额,但让利总额不能超过元。(4)支付额未满万元时,降价元以内。同时,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和严格的核算。2实施降价销售时,必须填写“降价销售业务传票。3降价销售业务的传票的处理规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