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与供应商的进货交易关系,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零售商与供应商平等合作、互惠互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货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及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本办法所称进货交易是指零售商通过购销、代销、代购、联营等方式销售商品时,与供应商发生的相关交易关系。 第四条 各地价格、公安、商务、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违法行为,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协同查处。 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