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汇总(共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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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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