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教育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进一步规范各类幼儿园用人行为,我部研究制定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执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各地新设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按照标准执行,已设幼儿园在三年内逐步达到标准要求。 二、制定实施方案。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加强动态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将标准作为办园的基本标准之一,补足配齐幼儿园教师,切实加强对各类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情况的动态监管。 教育部 2013年1月8日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 (教师20131号)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是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