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已于1999年10月完成 第一部分总则 一、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幼儿园教育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为依据制定。 二、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幼儿教育应为幼儿的近期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 三、幼儿园应为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共同为幼儿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四、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度过快乐而有意义的童年。 五、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充分关注幼儿的经验,引导幼儿在生活和活动中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 六、幼儿园教育应重视幼儿的个别差异,为每一个幼儿提供发挥潜能,并在已有水平上得到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和条件。第二部分教育目标与内容要求 一、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所提出的保育教育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