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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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2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清单责任事项及依据序号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依据追责依据及情形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2、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第 303 号)第三条;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 号)第十一条。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3、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 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 序号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及依据 追责依据及情形责任事项 依据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5、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

4、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大纲等有关规定。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4 序号责任主体

5、责任事项及依据 追责依据及情形责任事项 依据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7、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

6、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下的罚款: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5 序号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及依据 追责依据及情形责任事项 依据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7、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6 序号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及依据 追责依据及情形责任事项 依据的。 7 序号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及依据 追责依据及情形责任事项 依据22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 总经理、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

8、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 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领 取安全合格证。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第 303 号)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9、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第十二条。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8 序号责任主体

10、责任事项及依据 追责依据及情形责任事项 依据(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 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

11、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重新参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相关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 9 序号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及依据 追责依据及情形责任事项 依据加安全培训。 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10 序号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及依据 追责依

12、据及情形责任事项 依据3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培训,如实、详细、准确 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必须具 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 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领取安

13、全合格证。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第十二条。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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