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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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巴马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国粮检2013223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区粮食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桂粮发201752 号)精神,为促进我县粮食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健全粮食企业信用评价及分类监管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方法(一)评价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活动的粮食经

2、营企业。(二)评价指标1.粮食收购资格核查评价。2.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3.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活动检查评价。4.粮食质量管理检查评价。5.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检查评价。6 粮食库存检查评价。- 2 -7.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8.粮食最高最低库存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9.其他粮食法律法规检查评价。10.配合检查指标评价。(三)等级评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确定粮食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 A、B、C、D 四级。A 级表示“守法诚信优秀”,B 级表示“守法诚信良好”,C 级表示“守法诚信一般”,D 级表示“守法诚信较差”。其中 A 级:评价指标分值 90(含)分10

3、0 分;B 级:评价指标分值 75(含)分89 分;C 级:评价分值 60(含)分74 分;D 级评价分值在 60 分以下。(四)程序步骤1.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参加守法诚信评价的粮食经营企业于 12 月底前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报材料和自评材料(一式二份),包括广西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申报表和广西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评分表(样式见附件 1、2),并应同时报送电子版。对不主动申报的粮食企业依据配合监管评价指标扣分。2.初评。受理申报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根据企业自评和日常监管情况,对照- 3 -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项目和指标,评

4、定分值拟定诚信等级(规模以上企业必须纳入评价范围)。3.公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机关政务网站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或采取其它方式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定。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申报的,在本机关政务网站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或采取其它方式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粮食经营企业初评等级提出异议,并由初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调查核实,确定处理意见。核实期间,应暂时停止有关公示信息,经核实后再将正确的信息公示。 4.审定。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在收到初评材料后的 15

5、 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对无异议的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初评结果确定守法诚信等级;对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最终评定。评定结果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粮食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粮食局备案。5.公告。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政务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定结果。二、分类监管- 4 -(一)分类监管。对 A 级诚信企业实行信任监管,注重搞好服务;B 级诚信企业实行一般监管,注重定期检查;C 级诚信企业实行经常性检查,注重整改提高;D 级诚信企业实行重点检查,注重问题整治。具体分类监管措施,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在法定权限内拟定,对守信者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6、。(二)动态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每次检查情况,记入企业信用电子档案,作为每年评定的依据。粮食企业如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其守法诚信评价等级并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记录保管年限为 3 年。(三)结果应用。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审核政策性粮食购买资格、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加工等任务和申报龙头企业、放心粮油单位的重要条件。评价结果应及时提供给当地政府社会征信管理机构,接受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等相关主体查询,扩大守法诚信评价的运用范围和影响力。三、工作要求(一)组织实施。2018 年

7、3 月 31 日前,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申报、评审、公示、审定和公告等步骤,严- 5 -格工作程序,有序组织实施,对粮食收购资格企业信息进行补充完善。(二)高度重视。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监管工作是落实 2017 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任务关于建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具体工作要求,也是巴马县绩效考核具体工作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守法诚信评价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人员职责,并抓好层级工作指导,确保该项工作加快推进和有效落实。同时,与市场监管、金融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附件:1.广西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申报表2.广西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

8、价评分表- 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巴马瑶族自治县粮食局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30 日印发附件 1广西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申报表粮食经营者名称(盖章)注册地址 邮编: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联系人: 联系电话(固话、手机):工商登记机关社会信用代码 粮食收购许可证号:桂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机关粮食经营者类型(经济性质)1.国有企业 2.国有控股 3.有限责任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6.港澳台与内地合资企业 7.外商投资企业 8.中外合资企业 9.个体工商户 注册日期: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主营):申请级别 A级 B 级 C 级 D 级一年来企业优良信誉荣誉、

9、奖励名称申报联系人: 电话: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意见:得分: 等级: 得分: 等级:- 7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8 -附件 2广西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评分表粮食经营企业(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序号诚信评价指标分解指标评分要求 分值企业自评得分粮食部门评价得 分扣分原因收购许可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不得分。6 1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收购许可条件粮食企业资金、仓储设施设备、质检能力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不得分。6 收购场所公示未公示粮食收购品

10、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相关收购政策信息的,每一项扣 2 分。6 是否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 “以次充好” ,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每一项扣 2 分。4 2 粮食收购活动检查政策执行情况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向农民“打白条” ,存在搞“人情粮” 、“转圈粮” ,政策性粮食收购未凭农户售粮证收粮、未通过农补网“一折通”付款,有一项则不得分。5 增扣量 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增扣量,不得分。 4 3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活动检查按时出库 找借口故意拖延、任意加价、阻挠出库的,有一项则不得分。 4 入库检验 没有执行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的扣 4 分,没有建立粮食质量档案扣 2 分。6 评 价 指 标 值 4

11、粮食质量管理检查出库检验 出库粮食必须附合格检验报告单,没有的扣 4 分。 4 - 9 -粮食仓储设施依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需达到仓储设施设备的基本要求、有一项不达要求则扣 1 分、最高扣 5 分。5 5 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检查及备案运输工具 检查发现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染、雨湿、霉烂变质事故,有其中一项则不得分。5 企业自查 企业自查工作不扎实,不按时填报自查汇总表的不得分。 4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检查过程发现有数量不实、账实不符、质量有问题、储存不安全等,均不得分。5 6 粮食库存检查整改落实情况落实问题整改不到位,问题整改有遗漏的不得分。 5 统计

12、数据准确有虚报、瞒报、拒报、漏报、伪造、篡改行为之一者不得分。 4 建立统计台账没有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 3 年均不得分。4 7 粮食统计制度检查报送统计数据未按时报送粮食流通统计基本数据不得分。 4 8 粮食最高最低库存制度检查履行义务情况未按照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执行,有一项的则不得分。4 9 其他粮食法律法规检查重点检查粮食经营者履行粮食应急保障义务情况、粮油保管制度执行情况等、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粮油保管账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等),有一项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分。5 10 配合监管评价指标不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故意阻挠、刁难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检查工作的,每次扣 10 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 20 分。10 合计 100 申报企业负责人: 粮食部门评价人员-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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