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0目 录第一部分 前言 .2第二部分 释义 .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1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0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第十三部分 基金
2、的财产 .50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1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0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1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3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0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1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6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7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0第一部分 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
3、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4、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
5、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六、本
6、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
7、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第二部分 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8、司 4、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 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3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
11、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4、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12、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4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13、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14、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8、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
15、投资基金基金合同5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16、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46、元:指人民币元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2、流动性
17、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6的投资者。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5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
18、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7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核心资产的上市公司,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