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治理探讨美国公司监督制度之运作权35.2002 年 7 月 30 日,美国国会通过总统签署生效关于公司治理与改革的新法案,即萨班斯 奥克斯利法令( Sarbanes-OxleyActof2002 )。法令的目的是针对补救安然事件所造成 公司运作的缺陷与漏洞, 通过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增加对管理阶层的制衡与监 督。尤其要求审计委员会必须完全由独立董事所组成,审计委员会需要任命审计师,为其发 放报酬, 并对其进行监督。 每个证券发行公司都必须披露审计委员会是否包含至少一个 财务专 家,如果没有, 理由何在?该法要求审计委员会从事的所有实质性的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都 要事先得到批准,并在公司的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非审计业务 36.(二)监察委员会之权限美国各州各有其公司法, 对于监察委员会的权限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究竟监察委员会的 权限有无其合理的界限,时有争论,美国法律协会提案建议监察委员会的功能如下 37 :一、 推 举公司独立董事的候选人;二、审查独立董事的薪酬、监察契约内容及独立性;三、审查担任经 营董事兼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