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四川省国贸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民族贸易联合公司交付非法所买房屋被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四川省国贸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民族贸易联合公司交付非法所买房屋被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 【发布时间】1998-12-30 原告:四川省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 被告:四川省民族贸易联合公司(以下简称民贸公司)。 年初,四川省政府决定由民贸公司在成都市市区设立“中国西部民族用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设该市场需资金万元。由于资金短缺,民贸公司决定出售“四川民贸大厦”及附属设施(主楼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价值约人民币万元。随后,国贸公司表示愿购此楼。同年月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由国贸公司以支援“市场”建设名义向民贸公司捐赠万元的捐赠协议,并商定此款在月日前分次拨付,月日之前应拨付民贸公司万元。月日,民贸公司与国贸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商定民贸公司以万元的价格将“四川民贸大厦”及附属设施卖给国贸公司。 合同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