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育辛进修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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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上海市育辛进修学院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活动,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上海市育辛进修学院。第三条 本单位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是从事社会主义公益性教育事业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坚持为社会服务,为学生服务。第五条 本单位的审批机关和行业主管单位是上海市黄

2、浦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普育东路 227 号。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郑民桢、景书善、王春山、王洪浚、任烈汉。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与义务:(一)了解本单位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2(四)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壹佰万元整。出资者:郑民桢柒拾贰万元,占 72%;景书善柒万元,占 7%;王春山柒

3、万元,占 7%;王洪浚柒万元,占 7%;任烈汉柒万元,占 7%。出资方式:现金。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办学类型、层次、形式、招生对象。业务范围:高等教育自学助考、普通中小学和业余高中教育、职技和计算机培训、外语进修。 办学类型:文化类、外语类、职技类。层次、形式:高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招生对象:青少年和成人。 第十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能够通过互联网向黄浦区教育局、黄浦区民政局报告重大事项。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其成员为 9 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4、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三条 本单位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董事会的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院长;3(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董事会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四)遵照国家

5、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发布收费项目及标准;(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本单位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选举产生或罢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董事会其他成员代其行使职权。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4董事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

6、1人 1 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修改;(二) 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三) 增补和罢免董事;(四)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

7、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本单位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5(二)对本单位董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董事、院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和院长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8、董事长郑民桢。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黄浦区教育局审核,黄浦区民政局核准。任期为 4 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可以连任。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

9、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且对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6第二十二条 院长由董事会选聘产生,并报黄浦区教育局核准,任期 4 年。院长的任职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二)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教师以上职称,教育管理岗位 5年以上经历;(三)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四)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五)身体健康,年龄在 70 岁以下,专职在

10、校工作。第二十三条 院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 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六) 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 院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经董事会批准,可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代理行使其职权。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依法建立财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11、会计制度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7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就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黄浦区教育局、黄浦区民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本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本单位收取的费用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执行,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举办者郑民桢、景书善、王春山、王洪浚、任烈汉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二十

12、九条 本单位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应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本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单位决策机构任期届满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变更终止程

13、序8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如有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类别、注册资金等变更事项,由本单位董事会形成决议分别报黄浦区教育局、黄浦区民政局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终止:(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黄浦区教育局、黄浦区民政局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时,要及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时,及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

14、外的活动。清算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本单位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 偿还其他债务。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清算结束后,由原董事会写出清算报告并审核通过后,报黄浦区教育局批准、向黄浦区民政局核准。9本单位应当自黄浦区教育局同意注销之日起 15 日内,向黄浦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本单位自黄浦区民政局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由董事会人员无记名投票表决,报黄浦区教育局审查同意,自黄浦区教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 15 日内,报黄浦区民政局核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5 年 8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按时参加每年三、四月份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本单位经黄浦区民政局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201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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