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颁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第二章 组织措施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女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第五条 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 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京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第三章 保健措施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2、女职工在100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