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香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收支、监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行为,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我校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食堂资金管理必须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非营利性”要求,严格执行“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食堂要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校学生营养餐食品的购置费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第三条 食堂聘用人员食品加工费、大型设备设施购置和炊具添置的经费、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及设备折旧不计入营养餐成本,在“营养餐计划经费”之外单独解决。第四条 食堂所有的原材料或物资采购遵循三定原则,即:定品牌、定地点、定价格,并由二人以上参与、专人验收、主管领导审核。食材采购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