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年度评估评分表 评分标准序号 评估内容 评 估 事 项 年度评估目标任务分值 得分项 扣分项牵头部门参与部门2018 年完成农用地土壤详查点位核实、农产品采样点位调查并且满足详查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要求的,计 10 分。出现应纳入详查范围而实际未纳入的农用地土壤点位超标区域、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等,每发现 1 例,扣 0.5分;如发现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刻意隐瞒不报的,每发现 1 例,扣 2 分;超过时限完成农用地土壤详查点位核实的扣 1 分;超过时限完成农产品采样点位调查工作的扣 1 分。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18
2、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调查。2018 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调查并且满足详查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要求的,计 5 分。基础信息调查工作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由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审核评估)的,每发现 1 次,扣 0.5 分,扣完为止;超过时限完成地基础信息调查工作扣 1 分。2019-2020 年,制定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的,计 5 分。一土壤污染状况详查(15 分)详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2020 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15完成年度调查任务,调查报告上传系统的,计 10 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
3、初步采样调查工作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由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审核评估)的,每发现 1 处,扣 0.5 分,扣完为止;超过时限完成初步采样调查工作扣 1 分。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 序号 评估内容 评 估 事 项 年度评估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得分项 扣分项2018 年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建立污染源整治清单的,计 2.5 分,否则计 0 分;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的,计 2.5 分,否则计 0 分。出现应纳入排查而未纳入的,每发现 1 家企业,扣 0.5 分,扣完为止;存在涉重金属行业“散乱污”现
4、象的,每发现 1 起,扣 1 分,扣完为止。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到 2020 年,保持2013 年重点重金属排放水平。5 2019-2020 年,依据目标责任书要求,制定重金属减排计划及涉重金属污染源整治方案的,计 2 分,否则计 0 分;完成年度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下降比例指标要求及涉重金属污染源整治的,计 3 分,否则计 0 分。年度发生涉重金属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1 起的,扣5 分;年度发生涉重金属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 起及以上的,年度评估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制定
5、环境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4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的,计 4 分,否则计 0 分。依据日常检查、督查、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未落实环境整治要求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核实 1 处,视情节轻重,扣 0.5 至 2 分。扣完为止。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8 年至 2019 年,制定矿山地质保护与治理修复方案,完成年度复垦任务的,计 2 分,否则计 0 分。矿山环境治理到 2020 年,完成全省 85%矿山的地质保护与治理修复,矿区土地复垦总面积达到780 公顷。22020 年,完成省下达的矿山复垦任务的,计 2 分,否则计 0 分。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应急管理
6、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二 源头预防(24 分)化肥农药使用减少 5%2020 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 5%,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 90%以上。22018 年至 2019 年,制定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的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相关工作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供销社 2 序号 评估内容 评 估 事 项 年度评估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得分项 扣分项2020 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 5%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7、覆盖率提高到 90%以上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废旧残膜回收治理率达 80% 22018 年起制定废弃物农膜回收利用实施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的,计 2 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按完成比例计分。废旧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治理废旧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治理率达 50% 22018 年起制定废旧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的,计 2 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按完成比例计分。省 发 展改 革 委 、省 财 政厅 、 省生 态 环境 厅 、省 供 销社2018 年至 2019 年,海口、三亚、儋州、文昌、临高、澄迈、定安、乐东等市县制定本辖区农用地土壤酸化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8、的,计 2 分,否则计 0 分。其他市县完成年度任务的,计 2 分,否则计 0 分。控制和减缓农用地土壤酸化到 2020 年,全省土壤 pH 值高于 5.0 的耕地增加 20 万亩。22020 年完成省下达的 pH 值高于 5.0 的耕地增加任务的,计 2 分,否则计 0 分。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 3 序号 评估内容 评 估 事 项 年度评估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得分项 扣分项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制定并印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方案,分年度逐步开展整治。52018 年起,制定印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的,计 5 分。未
9、完成年度计划的,按完成比例计分。2020 年,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整治。经日常检查、抽查、督查、媒体报道、举报等,发现应纳入整治范围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而实际未纳入的,每核实 1 处,扣 1 分,扣完为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8 年,根据详查结果等,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计划的,计 4 分,否则 0分。2019 年,完成年度任务并将数据上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计 4 分;未完成年度任务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制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计划并逐步实施。42020 年,完成全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的,计 2 分,否则计 0
10、 分;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的,计1 分,否则计 0 分;将数据上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三农用地分类管理(27 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计划、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计划,建立项目库并组织实施。122018-2019 年,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年度计划(或在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中有相关计划),完成年度目标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计 12 分;未完成的,按年度计划完成比例计分。在安全利用或治理与修复过程中,未经科学论证相关措施,导致耕地土壤破坏且不及时纠正的
11、,每发现 1 起,视情节轻重,扣 0.5 至 2 分;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 4 序号 评估内容 评 估 事 项 年度评估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得分项 扣分项2020 年,完成目标责任书下达的工作任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计 12 分;未完成的,按年度计划完成比例计分。在安全利用或治理与修复过程中,发生二次污染的,每发现 1 起,视情节轻重,扣0.5 至 2 分。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制定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完成目标责任书下达的工作任务。112
12、018 年起,制定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或在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中有相关计划)并落实的,计 11 分;未完成的,按年度计划完成比例计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22018 年 起 , 依 据 污 染 地 块 土 壤 环 境 管理 办 法 ( 试 行 ) , 市 县 建 立 疑 似 污 染地 块 名 单 , 及 时 上 传 污 染 地 块 信 息 系 统并 动 态 更 新 的 , 计 2 分 。 若 某 市 县 无 疑似 污 染 地 块 , 视 为 疑 似 污 染 地 块 名 单 已建 立 。依据
13、日常检查、督查、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应建而未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市县,扣 2 分。污染地块名录建立海口市和所有地级市建立污染地块名录。2 2018 年起,海口市和其他地级市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计 2 分;未建立的,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任务整体不得分。依据日常检查、督查、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污染地块名录存在遗漏的,每核实 1处,扣 0.5 分。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四建设用地准入管理(20 分)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制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62018 年起,市县政府制修订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的城市总体规划获批
14、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计 3 分;未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 序号 评估内容 评 估 事 项 年度评估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得分项 扣分项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计 0 分。制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2018 年起,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
15、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反馈意见作为附件随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地方政府审批。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计 3 分;未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计 0 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开展涉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6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涉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环节,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并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截至查询时,查询结果为疑似污染地块的,应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2018 年起,各市
16、县在开展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时,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计 6 分;未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计0 分。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 6 序号 评估内容 评 估 事 项 年度评估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得分项 扣分项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制定风险管控年度计划。4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实施。2018 年起,对
17、于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按年度计划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的,计 4 分,否则计 0 分。依据日常检查、督查、举报等,发现未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或风险管控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核实 1处,视情节轻重,扣 0.5 至2 分。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2018 年起,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任务年度计划并实施。2020年,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并开展效果评估。52018 年起,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任务年度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的,计 5 分;未完成的,按年度计划完成比例计分。依
18、据日常检查、督查、重点抽查、群众举报信息,发现未按计划实施的,每核实 1处,扣 0.5 分;在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每核实 1处,视情节轻重,扣 0.5 至2 分。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出台市县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规的,自出台年份算起,每年年度评估均加 2分。五 试点示范(5 分)鼓励地方创新和先行先试加分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较好并定期组织项目申报、进行更新的,年度评估视情况加 0.5 至 1 分;对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达 80%以上且项目有实质性进展的,年度评估视情况加 0.5 至 1 分。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
19、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 7 序号 评估内容 评 估 事 项 年度评估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得分项 扣分项土壤污染防治先进经验在国家层面得到推广的,当年年度评估加 1 分。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干部带头宣传“省土十条”、在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或深入基层(中小学、乡村等)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讲座的,视情况加 0.5 至 1 分。省委组织部随机抽取 3 至 6 个相关部门,查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发现1 个部门未建立的,扣 0.5分;扣完为止。六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9 分)部门协调配合各
20、市县政府建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3各市县政府建立实质性协调机制的,计3 分,否则计 0 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中,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力,影响详查工作质量和进度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间信息沟通不畅,未实行建设用地联动监管,导致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进入用地程序等。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
2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 8 序号 评估内容 评 估 事 项 年度评估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得分项 扣分项“十三五”期间,各市县至少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的,计 0.5 分,否则计 0 分。各市县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的,计0.5 分,否则计 0 分。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的,计 0.5 分,否则计 0 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的,计0.5 分;公开不力的,视情
22、节轻重扣分,最高可扣 0.5 分。各市县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十三五”期间,至少评估和公开 1 次。全部公开的,计0.5 分,否则计 0 分。环境信息公开按“省土十条”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3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编制土壤环境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全部公开的,计 0.5 分,否则计 0 分。监管局、省林业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3、9 序号 评估内容 评 估 事 项 年度评估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得分项 扣分项2018 年起,各市县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计划并开展相关培训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2018 年起,各市县开展了各种不同形式土壤环境宣传教育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宣传教育各市县(区)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开展土壤环境宣传教育,强化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宣传教育。3 2018 年起,随机抽查辖区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以及有重点监管尾矿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抽查比例达到 60%以上,重点就“省土十条”有关污染源监管的要求开展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得分在 60 分以上的,为合格。问卷调查全部合格的,计 1 分,否则按问卷调查合格比例计分。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违法违规的再生利用活动污染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现场督查、媒体报道、举报并核实的,每发生 1 起,年度评估扣 1 分。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因耕地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超标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生 1 起,视情节轻重,年度评估扣 1 至 5 分。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土壤污染事件扣分项因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不当且造成不良省自然资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