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培训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因业务工作、社会管理需要而举办的各类传授知识、培训业务、训练技能的非学历教育班,包括各类研讨班、学习班、辅导班、讲习班等。各单位面向社会举办,由学员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班除外。二、培训班收费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有关部门、省直属单位、中央和外省(市)驻杭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其收费标准由省级权限部门负责审批,其他按属地管理。市、地、县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其收费标准由同级权限部门审批。三、培训班申报收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办班的政策法规依据。(二)有培训计划,并经主管部门同意。(三)有相适应的培训管理能力和师资力量。(四)有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四、培训班收费核定原则:按“勤俭节约、合理补偿”的原则核定;但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收取管理费的行政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需要对交费对象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其费用从管理费收入中列支,不得另行收费。五、 培训班收费标准具体包含以下内容:(一)课时费:按每天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