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组织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正确引导学生社团工作,本着“开拓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精神,坚持“自愿、业余、多样、受益”的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高校学生社团是大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担负着联系广大学生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第三条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的活动第四条 学校保护学生社团依照本条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五条 学校团委是学生社团成立的审批部门及登记管理部门,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配合有关部门对全院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第一章 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 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有明确的宗旨,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主义三个文明的建设,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人数有30人以上;制定本社团章程,章程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及方式、组织机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