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访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有关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含主管机关转来的上述函件),并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我校负责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第四条 学校校长室或办公室负责信访,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群众服务。第六条 学校信访办负责的领导信箱日常管理和信函的收转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印制的招生录取通知书,学校有关部门的联系电话等内容。新生入学时,如有收费项目的,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在学生报到处张挂收费许可证。第七条 我校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为校长,分管人员具体分管学校信访工作,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