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惠 州 市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办 法(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 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轨运行,称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职工医保”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生育保险,以下统称“居民医保” ),由市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水平
2、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本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全体职工、本市户籍全体居民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在本市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院)与技工学校(院)就读的全日制学生;(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 ),由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合理分担;(五)建立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大2病二次补偿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与企业医疗补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 )实行市级统筹。医保基金由市实行统一收
3、支管理、统一财政专户和分户核算与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本市户籍居民及各类幼儿园、大中专、职业技术学校(院)与技工学校(院)学生等依照本办法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保证医保基金的征集和医疗保险待遇(下称医保待遇)给付,医保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三条 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 )负责 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 拟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 办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相关事务和居民医保费的收缴。市、县(区)卫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4、门应当配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县(区)人社部门”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管理工作。市、县(区)地税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构” )负责职工医保费的征收,确保完成职工医保的扩面征收任务。3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设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
5、五条 医保基金及其收益、医保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第六条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机构)管理制度。第二章 医保参保第七条 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 员统称为“参保人”,其中参加职工医保的称为参保职工、参加居民医保的为参保居民。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为全体职工办理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依照本办法选择参加职工医保。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港澳台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参加
6、职4工医保。(一)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经营地或工商登记地的地税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及缴费登记,并按规定每月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医保费。(二)本市户籍的非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办理职工医保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或未满 18 周岁的居民(包括城镇和农村户籍,下同),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第九条 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个人缴费(以下统称“居民医保费” )与财政补 助相结合的医疗保 险制度。(一)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参加了职工医保之外的本市户籍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
7、保单位,到户籍登记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下称“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1、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同时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村民委员会为本辖区内居民办理参保时,应由家庭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由村民委员会代收医保费。村民委员会应汇总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报送所在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5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低收
8、入家庭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及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限各类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统称“特困群众”),参加居民医保时,应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明随家庭一起参加居民医保。(二)在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在中职技校(院,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统称“中职技校学生” ),参加居民医保(参加 B档)。上述各类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大中 专
9、学生由学校组织 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并统一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同时提供参保大中专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学校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一个社保年度(简称学生社保年度)。 (三)异地务工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后,其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子女,以学校或幼儿园为单位参保,并由学校或幼儿园统一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同时提供异地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参保证明和子女身份证明材料,到学校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手6续。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已
10、参加职工医保的,其非本市户籍的子女可按此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四)因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以下统称“ 困难 企业人员 ”),可依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保。困 难企业应到当地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暂停手续,当企业恢复生产或被转让、兼并后,原企业或承继企业应继续为其职工办理职工医保手续。困难企业进入破产资产清算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优先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到参保地地税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变更手续:(一)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15个工
11、作日内,到地税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二)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实现就业后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应在办理职工医保前,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居民医保停保手续,所缴的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三)参保人应征入伍的,用人单位或家庭成员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凭当地政府征兵办发出的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地税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停保手续。退伍复员转业军人服役年限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新的续(参)保时间,从7批准退出现役的时间开始计算。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在批准退出现役后3个月内办理续(参)保缴费手续的,其服现役时间视为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连续缴费时间;超
12、过3个月后再办理续(参)保的,按本年度内参保缴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服役时间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计划性安置或自主择业的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因安置等情况造成的延期除外,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四)参加居民医保的家庭需改变缴费档次的,应在当年的10至12月份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下一年度缴费资料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 惠州市社会保障卡” ( 以下 简称“ 社保卡”),社保卡办理后,参保人凭社保卡就医或购药。在未办理社保卡前就医或购药的,参保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第三章 医保基金征集第十二条 职工医保费与生育保险费一并征收,
13、统一管理。医保基金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基金” )、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 居民医保基金” )和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二次补偿基金(以下简称“ 大病基金”)。职工医保基金分为: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补充医疗8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以下分别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补充医保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 医保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医保费;(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四)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五)其他收入。第十四条 参加职工医保(包括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按以下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一)机关、事
14、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5% 逐月缴纳,职工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逐月缴纳。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高出部分不计征职工医保费。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逐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由个人
15、负责。9(二)参加职工医保的,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逐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缴纳)。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了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后,可按规定建立企业医疗补助,用于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企业医疗补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市政府另行制定。(三)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退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1、2016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4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2、2017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16、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1年;3、2018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6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2年;4、2019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3年;5、2020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8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4年;6、2021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9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7、2022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6年;108、2023年办理按月领取
17、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1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7年;9、2024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2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8年;10、2025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3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8年;11、2026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4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8年;12、2027年及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参保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8年;13、参保男职工按上述方法推算至2032年及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8年。参保职工不满前款规定缴费年限的(含本办法实施前后办理退休手续和达到退休年龄而未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8.5% (单位缴纳时,按企业6.5%,职工个人2%分别缴纳)逐月缴纳(未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选择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逐月缴纳。同时,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计划安置的军队及武警部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官及经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