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标志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警示牌、安全标志牌的管理,确保其真正起到提示、警示的作用,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警示牌、安全标志牌包括安全警示牌、职业卫生警示牌、煤气设备标识牌、水封标识牌、消防标识牌、塔器标识牌、储槽标识牌、限高牌、交通安全警示(指示)牌等,以下统称警示牌。第二章 警示牌设置要求第三条 警示牌的内容应定义简单、明了,使人能够准确看懂其所表达的意思。第四条 警示牌应设在醒目、明亮的位置,便于其他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第五条 警示牌设置高度为其下边缘距地面或平台1.5米-1.7米(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报请安全部煤气防护站同意后方可调整悬挂位置。第六条 警示牌的悬挂必须牢固、可靠,不能造成警示牌的损坏和丢失。警示牌不能悬挂在易造成污染的位置,防止警示牌损坏。第七条 警示牌悬挂位置不能影响正常的通行。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八条 安全部煤气防护站负责警示牌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警示牌的统一报送采购计划、检查标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