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训练项目汇总材料(一)案件(项目)名称:王邦香诉青岛盛奥专用车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工作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王邦香,女,汉族,1959年12月2日出生,住山东胶南市隐珠街道办郭家河岩237号,身份证号:370223195912020824,联系电话:15064840728被告:青岛盛奥专用车辆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胶南市上海路西头郭家河岩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郭胜福 电话:13780653669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雇佣受伤产生医疗费434元、误工费4216元及伤残相关费用(待鉴定后确定具体数额);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2年10月份,被告雇佣原告在被告公司干活。2012年10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左手大拇指,经胶南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远节粉碎性骨折,对位不良。被告仅支付了原告在医院的部分医疗费用900元,其它费用分文未付。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但都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在从事被告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中受伤,被告依法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