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也要讲政治 一、司法与政治是相互作用的,从来没有超政治的司法 司法从来都具有明确的政治导向,根本不存在有超阶级、超意识形态、超国家政治制度的法治道路和司法标准。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实质上就是多数人代替少数人的民主政治史,就是不断抛弃暴力政治、权谋政治与阴暗政治的政治发展史,就是公民选择协商、公开与透明的方式,要求民主、理性、健康的政治发展史。而法治是政治文明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政治智慧的最高形态。法治的价值,就是对政治权力与政治行为的合理性配置以及规范化约束,是对政治权力进行规制。 法治需要靠具有极强的中立特质的司法来实现。一般情况下,司法中立容易被首当其冲地理解为是宏观意义上的中立,即具有非政治性或政治中立性。在许多西方国家,司法在理论上常被冠以非政治性或政治中立性色彩。但是,即便是那些热衷于向我国输出社会制度和司法理念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其所标榜的司法的政治中立性也不过是一种表象:首先,司法的法律实施属性决定了其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因为法律的制定“立法”是一种典型的政治活动,立法的产品即法律是一种规则政治,它是统治者